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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
原 告 陳增誠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被 告 藝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藝達實業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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