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537,20240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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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藝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佩伶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陳佩伶
被上訴人
即原告陳增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01,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0,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書記官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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