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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66號
上訴人白坤龍
被上訴人顏靖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確定在案,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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