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79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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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97號
原 告 A女(姓名住居詳卷)

法定代理人 A父(姓名住居詳卷)
A母(姓名住居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
被 告 黃智陽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107萬元、原告A父新臺幣15萬元、原告A母新臺幣15萬元,及均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A女以新臺幣35萬元,原告A父以新臺幣5萬元,原告A母以新臺幣5萬元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萬元為原告A女、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A父、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A母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 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

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為之侵權事實,係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核屬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定之罪名,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裁判時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即A女身分之資料,爰分別以A女、A父、A母之代號表示(姓名詳卷內對照表),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底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暱稱「陽」,藉由網路交友軟體APP「heymandi」,認識原告A女,並利用網路聊天軟體APP「JELLO」與原告A女聯繫見面,且明知原告A女係未滿16歲之女子,仍分別為下列犯行:⒈基於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未違反原告A女之意願,以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方式,對原告A女為性交行為4次得逞;

復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至10所示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未違反原告A女之意願,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至10所示之方式,對原告A女為性交行為6次得逞。

⒉基於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三芝區住處,利用其持用之行動電話登入聊天軟體JELLO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訊息予原告A女,以此方式引誘原告A女自拍裸露照片供其觀覽,原告A女遂於上開之時間,在新北市板橋住處之房間或浴室內,以手機自拍方式,自行拍攝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內容,並以上開軟體傳送予被告。

㈡被告明知原告A女為未滿16歲之人,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仍對其為性行為10次,係故意侵害原告A女之身體權、貞操權及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

又被告利用原告A女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均未臻健全成熟,使原告A女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等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A女之貞操權、性自主人格權及隱私權。

被告上開所為,造成身心發展尚未完全成熟之原告A女身心受創,而使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而原告A父、A母為原告A女之父、母,對原告A女負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基於父母及子女關係所生親情、倫理、生活扶持等身分法益,亦同受侵害,除陪同原告A女面對此一痛苦,更須隨時予以協助、扶持、輔導,以免原告A女之身心狀況、兩性關係產生偏差,足認其等精神受有相當痛苦,且情節重大。

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等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侵權行為,各請求14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侵權行為,請求9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2、7至10所示之侵權行為,各請求10萬元;

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侵權行為,各請求5萬元)及原告A父、A母各50萬元。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A女2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A父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A母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不否認客觀事實,但不知原告A女為未滿14歲之人,且當時被告與原告A女為男女朋友之關係;

另原告A女未誠實告知其年紀,亦與有過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A女係未滿16歲之女子,仍與其發生性行為10次,及引誘使之製造拍攝裸露胸部或下體畫面並透過JELLO軟體傳送影像17次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38號全卷核閱屬實,應堪認定。

被告雖抗辯其於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部分犯行時不知悉原告A女未滿14歲云云,惟查:⒈參以被告與原告A女間於110年2月19日對話紀錄略以:「(被告)從小開始養(表情符號)。

(原告A女)是陽的。

從13開始養。

XD。

(被告)好小,我暈。

(原告A女)wwww。

你不是早就知道了嗎wwww。

(被告)不知道阿,以為14過年15阿。

(原告A女)在車上不就講過了。

(被告)後來你才說的。

(原告A女)號稱今年14,XD。

(被告)好啦。

(原告A女)抱歉。

(被告)沒關係,木已成舟。

小心一點。

(原告A女)好的。

(中間略)(原告A女)那我說我14你會安心一點嗎。

(被告)等到16才安全,照顧你是我該做的事。」

(見偵查卷第249至251頁),是依上開對話紀錄可知,原告A女當時業已告知被告「從13開始養」,其意思應係指當時實際年齡僅13歲,被告也回答稱「好小,我暈」,且原告A女又說「你不是早就知道了嗎」、「號稱14」,均已再次表示其年齡確係未滿14歲,足認被告於當時已明確知悉原告A女年齡為未滿14歲之少年甚明,則被告辯稱於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部分犯行時即110年3月18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不知悉原告A女未滿14歲云云,難認可採。

⒉至原告A女雖於110年4月9日與被告其他對話中有提及「我確定當時我跟你說我14」等語(見偵查卷第254頁),然從該對話紀錄前後觀之,無從確認原告A女所稱之「當時」究為何時,且參以前開110年2月19日之對話紀錄內容,原告A女已明確告知被告其當時為13歲,被告對此即有知悉,且年齡屬明確無從更改之事實,縱原告A女事後所述其他內容,也不致於影響被告對於原告A女實際年齡之認知,均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況參酌被告前曾回應原告A女稱「等到16才安全」等語,是被告對於法律上規定合法性行為之年齡為16歲等情,亦非全然不知,足徵其對於原告A女年齡為何也有相當之在意程度,自不可能推諉不知,實與常情不符。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亦有明定,此即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親子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

經查:⒈被告明知原告A女係未滿14歲之女子,對於性行為欠缺同能力,仍與原告A女發生4次性行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

明知原告A女係未滿16歲之女子,仍與原告A女發生6次性行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至10所示);

復引誘使之製造拍攝裸露胸部或下體畫面並透過JELLO軟體傳送影像17次,該當侵害原告A女性自主人格權之故意侵權行為,妨害原告A女身心健全發展,侵害情節顯屬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自應對原告A女所受之精神上損害負賠償責任。

⒉又原告A父、A母為原告A女之父、母,對原告A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希望其子女之身心健康於成長過程中均能獲得完整照料,惟被告所為已嚴重影響原告A女之身心發展,原告A父、A母同受痛苦且須較平時付出更多之心力,包括對原告A女重建正確之男女間性觀念、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犯,以及對人性之信賴與正當之社交觀念,避免原告A女發生觀念偏差而造成日後心理陰影等負面影響,已對原告A父、A母保護及教養之實施造成額外之負擔,堪認原告A父、A母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亦因被告前開不法行為受損而情節重大,是以原告A父、A母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賠償 其等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屬有據。

㈢再按慰藉金之核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原告A女現就學中,無工作收入;

原告A父,111年度所得總額0元,名下有不動產3筆(財產總額4,898,500元);

原告A母,111年度所得總額752,426元,名下無任何財產;

而被告111年度所得307,980元,名下有不動產12筆(財產總額4,016,537元)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於本院限閱卷可考,併考量原告A女性自主人格權成熟程度、被告之加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A女請求精神慰撫金107萬元(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侵權行為,各10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侵權行為,各9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之侵權行為,各8萬元;

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侵權行為,各1萬元),原告A父、A母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5萬元,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㈣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

然被告明知原告A女未滿14歲而與之性交,係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而觀諸刑法第227條之立法意旨在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祇以被姦淫女子在事實上未滿14歲為已足,被害人是否出於自願,或加害人對其年齡有否認識,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則現行法律體制下既不承認未滿14歲之男女有同意性交之能力,則原告A女對其損害之發生,自無任何對己注意義務之違反,難認其有任何過失之存在,而有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2年2月8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A女107萬元、原告A父15萬元、原告A母15萬元,及各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地點 性交方式 備註 1 110年2月6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新北市板橋區江翠景觀河濱公園) 被告以其手指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3歲,被告誤認原告A女14歲 2 110年2月12日 I DO頂級汽車旅館(桃園市○○區○○路000號)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3歲,被告誤認原告A女14歲 3 110年3月18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美膚皮膚專科診所附近)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3歲 4 110年4月4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地址不詳)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3歲 5 110年4月15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美膚皮膚專科診所附近)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3歲 6 110年4月22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地址不詳)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3歲 7 110年6月28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美膚皮膚專科診所附近)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4歲 8 110年7月5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地址不詳)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4歲 9 110年7月19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美膚皮膚專科診所附近)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4歲 10 110年8月9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美膚皮膚專科診所附近)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原告A女陰道 原告A女14歲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文字訊息 照片內容 1 110年2月10日 身體ㄚ 打手槍可以用 男生是視覺動物 親愛的 妳的曲線好美 好讚喔 妳真好看 為什麼這麼 誘惑 讓人無法控制心跳 誘惑了我的心 深深的吸引 原告A女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4張 2 110年2月12日 拍 胸挺點 要挺才性感 原告A女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2張 3 110年2月15日 不詳(想看下面也 洞口) 原告A女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2張 4 110年2月19日 洗澡了嗎 看來今天有好看的 果然是我的 有沒有塗滿泡泡一邊沖水在拍的 我覺得有點變化比較浪漫 原告A女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2張 5 110年3月8日 照片ㄚ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6 110年3月9日 昨天的胸部呢 昨天說要拍給我的 昨天衣服壓到的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7 110年3月19日 照片呢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8 110年3月28日 拍一張照片 想看口罩全身 原告A女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2張 9 110年4月18日 戴口罩拍一張嗎 看了有點想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10 110年5月18日 想看胸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11 110年5月21日 洗澡的時候拍全身給我看 有一點想看妳的腰跟腿 好看 原告A女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1張 12 110年5月30日 想看看 乳溝內 有空拍嗎 不然洗澡時在拍 記得幾一下溝溝喔 角度改一下 因該很浪漫 拍出乳溝的角度ㄚ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13 110年6月5日 想看你身體 拍一張照片 檢查一下 側面胸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14 110年6月6日 好想你了 明天拍一張照片 寶貝拍一張照片 陽想打壞壞 沒有妳陽只能自己來 覺得怎麼樣才精彩 側面口罩的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1張 15 110年6月7日 照片呢 一張側面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2張 16 110年6月16日 想妳了 想看胸 期待 原告A女裸露胸部之照片2張 17 110年6月27日 有點想抱抱 洗澡時拍一張 想看呢 原告A女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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