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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29號
上 訴 人 周木賢
被 上訴人 朱永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2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317元(計算式:75,500元+430,817元=506,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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