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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53號
原 告 黃鳴淑
法定代理人 黃昔惠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私立三民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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