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980,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80號
原 告 呂尚鴻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簡凱葳律師
被 告 莊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