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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80號
原 告 呂尚鴻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簡凱葳律師
被 告 莊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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