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3233,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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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3號
原告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陳毅嘉
訴訟代理人陳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賴雨柔律師
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范乾進
被告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明廣
被告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朝雄

共同
訴訟代理人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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