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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5號
上訴人陳堅茂
被 上 訴人楊顯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月 29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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