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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2號
原 告 林彥辰即兆亞企業社
設新北市○○區○○路000○00號B棟 被 告 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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