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332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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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6號
原 告 許舒萁(原名許氏嫦)


被 告 謝志鳴
阮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見借款契約第七條約定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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