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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 告 A69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謝凡岑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朱玉宸
莊炘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甲○○、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甲○○係網路影片平台之直播主、被告乙○○係被告甲○○之助理,共同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誹謗、及販賣猥褻影像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先註冊建立「台灣網紅挖面」(於110年1月更名為「台灣網紅影片合成」)之推特(Twitter)帳號及粉絲團;
另於110年2月起,在YouTube之社群平台建立「盜臉駭客」頻道;
其會員註冊、單次及集資購買影片之費用均匯至被告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嗣自109年7月20日起至000年00月間止,先由被告乙○○負責於網路上下載含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之照片或影片,並從中擷取被害人之「臉模」作為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
再由被告甲○○利用「DEEPFACELAB」之程式軟體(換臉軟件),而進行人體(人臉)圖(影)像合成,將含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之臉部特徵,合成至被告甲○○自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之日系AV女優色情猥褻影片,而製作出擬真性極高、幾可亂真之被害人猥褻影片,並上傳及儲存至被告甲○○之GOOGLE DRIVE雲端空間。
再透過上開付費及瀏覽方式,而分享予其會員或購買者點選瀏覽,而由被告甲○○、乙○○因而取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338萬4,766元之不法所得。
㈡又被告上開不法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是被告之合成、製作、上傳性猥褻影像之行為,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且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而共同侵害含原告(即刑事案件編號69之被害人)在內之多名被害人之名譽,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共同將原告之臉部影像以深偽技術合成至日本色情影片,以製作猥褻影像(共計2片),並將合成後臉部特徵為原告之猥褻影像上傳至網路雲端,並招募會員收費觀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猥褻影像光碟片在卷可查,且被告2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另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之影像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有本院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案件一審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2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108年台上字第198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2人共同以深偽技術將原告之臉部特徵合成於日本色情影片中之AV女優面部,製成猥褻影像上傳至網路雲端分享給付費會員,依其招募會員之平台名稱「挖面台灣網紅」觀之,當不致使該等付費會員誤認該色情影片中的演員就是原告本人,而對原告產生演出色情影片之不利評價,故單就此部分而言,對於原告之名譽權並不生影響。
但網路影片極易複製、側錄、擷取,上述影片經難以查證之網路使用者複製、側錄、擷取之後,復於網路上廣泛流布,則對於不知世界上存在深偽技術之部分大眾而言,於瀏覽上述影片之全部或片段後,極易誤信原告即為色情影片之工作者,如此一來,依我國社會大眾一般之價值觀,即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被告2人均係製作猥褻影片在網路從事營業之人,對於上述網路生態及特性難認諉為不知。
故原告主張被告2人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肖像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於法有據。
㈣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為大學畢業、職業為電競直播主;
被告甲○○無固定收入,名下財產有汽車一輛,無不動產;
被告乙○○名下財產有汽車一輛,無不動產等情,經原告陳報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2人不法侵害情節,對於原告在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以60萬元為允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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