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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藍○瑄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相 對 人 王○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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