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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雅蕙、先進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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