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李慶祥
李偉正
李偉民
李浩德
李浩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被 告 李昌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中關於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地號土地」,附表一編號16中關於股票名稱及股數「板橋商業銀行股票/20,389股及其孳息」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板信商業銀行股票/20,839股及其孳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1之遺產項目,及編號16之遺產項目與權利範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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