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王心芯
被 告 陳翔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翔祴」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翔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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