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訴,348,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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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邱小嫚
被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煜顒為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櫂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櫂宇,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煜顒,有被告立雋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卷可稽,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郭煜顒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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