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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陳雲月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黃粵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然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判命:㈠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1樓房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0,000元,及自9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以,上訴人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依系爭房地鄰近地區最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32,000元,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上訴人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93,600元【計算式:(層次面積52.05平方公尺+陽台7.75平方公尺)×132,000元/平方公尺=7,893,600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150,000元。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則為400,0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443,600元(計算式:7,893,600元+1,150,000元+400,000元=9,44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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