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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曾沐賢(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曾沐錦(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秋香(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雪香(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名妤(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沐煌(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羽瀅(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奕霏(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維震(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蔡綺彬(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寧漪(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于碩(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柏翰(即曾葉九妹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 人 曾羽璿
曾乙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萬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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