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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羅浩元
羅婕瑜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熊瀚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被 告 羅婉甄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承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黃怡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已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對於原告聲請就系爭房地之鑑價單位(見本院卷二第27頁)有無意見?若無或逾期未表示意見,本院將依職權擇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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