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訴,616,20240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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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英哲
鐘珮文
鐘昱凱


視同上訴人 鐘高雪
鐘淑芬
鐘淑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鐘聰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7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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