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訴,639,2024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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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9號
上訴人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邱智永
被上訴人李佳芬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均業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答詢表乙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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