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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竑威企業社即楊晉豪
雷子忠
楊晉愷
廖國龍
陳嘉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基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65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竑威企業社即楊晉豪 10,575,122元 157,656元 2 雷子忠 850,000元 13,875元 3 楊晉愷 950,000元 15,525元 4 廖國龍 95,000元 1,500元 5 陳嘉珮 20,000元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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