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劉振璋
原 告 劉韶郁
劉靜如
劉素芬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劉炳宏
劉明靄
劉明珍
劉明婷
劉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親字第6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親字第6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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