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訴,728,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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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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