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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鍾秉棋
被 上訴人 吳橙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7 月21日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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