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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陳軒浩
被 上訴人 陳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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