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26號
原 告 鍾築青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被 告 陳美祺
送達地址:嘉義縣○○市○○里○○○0000號
葉協興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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