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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王珮榛 指定送達地址:彰化市茄苳路2段290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000000-0 190 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000000-0 9 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000000-0 14 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000000-0 4 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000000-0 18 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000000-0 46 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000000-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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