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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相 對 人 陳興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興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興旺(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 、3 項、第130條第3 至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興旺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經其養女陳惠卿於107年3月12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申請協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則於同年12月7日函覆已於107年3月12日將失蹤人列失蹤人口,迄今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板橋戶政112年12月12日新北板戶字第1125591700號函暨失蹤人戶籍資料,板橋分局112年12月7日新北警板治字第1123897458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内政部移民署112年12月8日移署資字第1120147869號函、戶政資訊系統全民健保資料查詢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辅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11月24新北處字第1120013937號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24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92487號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2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4056號函等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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