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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於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該條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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