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77,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張詩怡
蔡孟儒
林雅甄
洪嘉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另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及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請求提繳6%勞工退休金部分乃應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得與其他請求合併計算金額,原告應於訴之聲明單獨列為一項,請求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倘要更正訴之聲明,應併具狀為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張詩怡 勞工退休金:84,816元 積欠工資:1,500元 特別休假工資:35,676元 加班費:99,754元 合計:221,746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43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810元(計算式:2,430元×1/3=810元) 2 蔡孟儒 勞工退休金:57,177元 積欠工資:1,500元 特別休假工資:16,542元 加班費:78,867元 合計:154,086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66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660元×1/3=553元) 3 林雅甄 勞工退休金:43,584元 積欠工資:16,500元 加班費:27,326元 育嬰津貼:73,200元 合計:160,610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770元 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加班費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應繳納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1,770元—667元=1,103元) 4 洪嘉汝 勞工退休金:31,749元 積欠工資:18,088元 加班費:40,574元 生育給付差額:26,400元 育嬰津貼:67,830元 合計:184,641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990元 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加班費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應繳納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1,990元—667元=1,323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