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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
黃國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5,082元(3,104,862+1,000,000+1,480,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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