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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王百祿
被 告 鄭柔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4,6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一)就返還房屋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調閱建物謄本,起訴時與系爭房屋鄰近且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萬3,000元。
又系爭房屋(含陽台)總面積182.04平方公尺(專有部分132.0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49.989平方公尺=182.039平方公尺,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坐落之基地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2,8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萬6,000元,權利範圍為萬分之87,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見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749號卷第33頁),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2,785萬2,120元(182.04平方公尺*153,000元/平方公尺=27,852,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655萬4,342元(新北市板橋區建物現值調查估價表),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6萬5,423元(2,815平方公尺*萬分之87*16萬6,000元/平方公尺=4,065,4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系爭房屋評定現值佔系爭房地現值總額之比例約為61.71%【6,554,342元/(6,554,342元+4,065,423元)=0.617128,萬分位以下捨去】,是本件按前述房地比例61.71%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1,718萬7,543元(27,852,120元*0.6171=17,187,543.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就給付欠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5,543元。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34萬3,086元(1,718萬7,543+15萬5,5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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