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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芯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參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葉芯希於民國111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6,6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310,540元正未給付,其中283,509元為本金;
26,845元為利息;
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芯希於民國111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88,123元正未給付,其中80,346元為本金;
7,609元為利息;
1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芯希於民國111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57,962元正未給付,其中52,780元為本金;
4,996元為利息;
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葉芯希於民國111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60,910元正未給付,其中55,472元為本金;
5,252元為利息;
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葉芯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4日止累計82,766元正未給付,其中76,332元為消費款;
6,405元為循環利息;
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509元 葉芯希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346元 葉芯希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2780元 葉芯希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5472元 葉芯希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76332元 葉芯希 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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