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0970,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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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荐閎即廖大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廖大群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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