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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林忠義
債 務 人 蔡綉麗即王慶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黃彩鳳即王慶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忠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忠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綉麗、王黃彩鳳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慶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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