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34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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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郭正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7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0,4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5756元 蕭郭正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2 420404元 蕭郭正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756元 蕭郭正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20404元 蕭郭正鴻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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