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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債 權 人 陳凱嶸
債 務 人 窩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育
債 務 人 張芷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芷育有如聲請狀所載之於票號AL0000000號支票後為背書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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