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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債 務 人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2,150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196,508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71,360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156,555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89,985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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