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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吳慧美即王昱茗之繼承人
黃金針即王昱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昱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伍拾捌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一計算之利息,其中壹拾萬玖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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