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744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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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4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KOESTER JULIUS RUWE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並未居留於我國境內,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外國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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