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7552,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52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葉紹明
債務人葉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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