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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77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債務人胡碧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381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3817。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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