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7910,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10號
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祐宗
非訟代理人陳怡穎

債務人紀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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