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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1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賴頤萱
債務人潘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參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參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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