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074,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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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張緻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緻恩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6月24日止累計20,267元未給付,其中17,999元為本金;

1,275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11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6月24日止累計39,721元未給付,其中35,372元為本金;

3,556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緻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3年6月20日止累計50,936元正未給付,其中46,770元為消費款;

2,96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999元 張緻恩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35372元 張緻恩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46770元 張緻恩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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