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10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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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0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務人林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2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9,7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1,7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88%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7,0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1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740元
林雪芬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1%
002
新臺幣
131741元
林雪芬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5%
003
新臺幣
347035元
林雪芬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740元
林雪芬
自民國113年
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31741元
林雪芬
自民國113年
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347035元
林雪芬
自民國113年
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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