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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2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5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6,3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5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6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202元 張勝凱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37518元 張勝凱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116383元 張勝凱 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3% 004 新臺幣20000元 張勝凱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45% 005 新臺幣38577元 張勝凱 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202元 張勝凱 暨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7518元 張勝凱 暨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16383元 張勝凱 暨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20000元 張勝凱 暨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38577元 張勝凱 暨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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