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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1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潘紫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按逾期換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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